王兴梅(住湖北省竹山县深河乡麻线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9111175824):
本院受理原告钱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钱贵与你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黄海军(住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溢水街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汤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汤勇支付油漆等材料款3800元,并从2016年5月1日起按中国农村信用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