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人行道上车辆停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竹山城区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县城人行道停车管理,禁止在人行道上除停车泊位以外的区域停车,车辆所有人应自觉按规定停放车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加大对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拖拽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依 法处罚。
三、在规范县城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中,对煽动群众闹事、谩骂、殴打或以暴力威胁、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沿街店主应自觉做好门前三包工作,主动规劝车辆所有人按规定停车。
特此通告!
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竹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