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令平(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施洋路2单元4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杨磊诉你和竹山县永山林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张永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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