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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公告
发布时间: 2017-04-19 11:08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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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我局将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予以处理。因通过你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未能直接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注销登记通知书》,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注销登记通知书》。

  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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