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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公安局关于“治爆缉枪”的悬赏通告
发布时间: 2017-04-28 09:48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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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维护我县社会大局稳定,营造和谐、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严防涉爆涉枪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军用枪、仿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射钉枪等各类枪支、枪支零部件以及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炮弹等各类爆炸物品,或携带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二、严禁邮寄、快递枪支、弹药及其半成品、零部件或爆炸物品,严禁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及其半成品、零部件或爆炸物品。
  三、严禁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非法发布枪支、弹药的制造、改制、组装、买卖等相关信息资料。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的,均属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对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5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为举报人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请拨打举报电话:0719-4231110、何警官:13986878157或直接拨打报警电话:110;举报邮箱m18371950827@163.com;举报地址:竹山县城关镇东门街67号,收信人:竹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竹山县公安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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