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竹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7-05-26 17:21 来源: 编辑:唐平
字体大小:
打印
返回

  现公布《竹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月1日。
  通讯地址:竹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719-4226360
  联 系 人:陈坤
  邮 编:442200
  电子邮箱:1115767035@qq.com

竹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5月26日

  竹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的资金和按规定使用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政府采用PPP模式运作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县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划拨土地的。

  第二章 项目审批和前期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凡列入县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项目,由县级相关部门审批、监管。
  第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每年10月底以前,需向县投资主管部门报送本乡镇、本部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纳入年度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六条 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县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将政府投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决策时优先考虑。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对项目进行立项并开展前期工作。前期主要办理规划、用地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审查意见文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前期工作完成后由项目单位登录湖北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事大厅进行申报,根据审批事项按要求上传规划、土地、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PDF格式文本等相关要件,经审核通过并获取项目审批编码后,县发改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批复文件后附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附投资概算书)。其中:对总投资1000万以下(含)或使用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合并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1000万以上项目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招标方案核准依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府工作报告》及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实施的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县发改部门审批。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融资模式)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为控制工程造价,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应全面考虑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不利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第九条 对项目进行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向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手续,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或变更项目,重新按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条 县发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湖北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行办法》(鄂发改投资〔2012〕1321号),对符合要求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公示,并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项目咨询评估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列入项目建设费用中。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按批准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并编制概算。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从筹备到竣工交付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县发改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和审核后批复。县发改部门在审核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时,应当组织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后核定。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当项目业主及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超出可研批复的10%及以上时,应当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采用直接投资或其他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建设过程中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完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和审查。县发改部门对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评估论证。对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评估论证。未经评估论证,县发改部门不得审批。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项目服务水平,为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一)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开设绿色通道,积极办理立项、可研、初设、规划、用地、林业、水保、环评、压矿、地灾、勘察设计、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涉及收费项目的,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县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融资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积极筹措和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三)县规划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规划方案与土地利用整理、控详规、建筑单体的有机结合,统筹考虑、统一规划;
  (四)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征迁安置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乡镇作为实施主体;
  (五)各中介机构应当科学编制咨询意见,杜绝工程咨询价格虚高、结论不实等现象,对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收费按照《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十政规〔2015〕1号)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六条 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招投标按照“同城合一”的要求,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基建工程类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或草案、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合同(草案),须先经财政部门或指定机构依法依规评审;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上级政府部门发布的《采购目录及采购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县政府依据项目实际可以实施“代建制”。实施“代建制”项目必须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 )要求执行。

  第三章 项目建设资金和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并招投标后,县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融资机构按照资金计划及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对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转发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严格依照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结算审计完成后可以支付至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的95%,预留5%的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且有质保合格验收证明后结清。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超过审定工程造价7%的,超过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代扣。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要求,设立基建财务账目,独立核算,规范支出程序,据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应纳入总费用概算,使用应严格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向投资单位报送财务报表,及时反映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提供建设项目决算书,将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决算和财务决算资料送交县财政或审计部门评审或审计,在竣工财务决算未批复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财政、审计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进行评审或审计时,因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或审计,或者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审或审计。审计机构应在法定时限内审结。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营取得的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财政,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融资或贷款的,项目经营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及税费后,收益部分首先安排用于还贷付息。
  第二十二条 加强概算调整和合同变更管理。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县发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凡概算调整增幅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县发改部门原则上先商请财政或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评审或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概算调整。
  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单项工程合同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附《工程变更书》,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清单、变更概算),由财政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进行工程现场踏勘、评审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项工程合同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工程变更增加造价累计占合同价10%以下的,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协商并签字认同,同时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政府融资建设的资金,统一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严格按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举借、使用和还款实现良性循环。

  第四章 项目绩效评价和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和后评价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投入运行后,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发改、审计等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后评价,并向县政府提交绩效评价和后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和后评价成果作为以后改进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发改、住建、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监察、公共资源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国土、规划、住建、公共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前期的协同监管,依据各自相关职责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未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未办理土地、规划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的,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招投标意见未经核准,不得进行招标活动;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对以财政为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
  (三)县审计机关应依据《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机制,负责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结)算进行审计,并对以政府投融资公司为主体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作出审计决定书。认为依法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接到审计建议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处理或处罚结果书面反馈县审计局。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部门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完成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等单项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在此基础上,项目单位先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初验,达到验收条件后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综合竣工验收。未经综合竣工验收不得进行竣工财务决(结)算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方、建设方、项目移交管理方应同步参加上述综合竣工验收。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0天内,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建设档案)、工程实物及工程保修合同关系正式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在接收后20天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公路(道路)工程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五)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税收征管工作。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大协税护税力度,及时向县税务部门提供准确完整的项目涉税信息,在项目请款时必须同时提供施工企业完税证明,未提供完税证明的,财政部门在拨款时按相应税率予以扣除。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政策法规规定及时在本地足额缴纳税款,确保税收不流失。(国税务部门提供)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公共资源管理、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协作配合,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一经查实有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或承接转包违法分包项目的施工企业、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列入“黑名单”,维护好招投标市场及项目交易秩序。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及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工作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出现重大失误、经查证属实的,列入“黑名单”管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项目前期工作,不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增加项目预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管理不严的;
  (四)未经决(结)算审计办理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新闻 相关新闻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云超市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热门
媒体矩阵
  •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 竹山便民服务
    竹山便民服务
  • 竹山特产云超市
    竹山特产云超市
  • 今日竹山报
    今日竹山报
  •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 云上竹山客户端
    云上竹山客户端
  •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