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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区出租汽车运营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7-06-01 16:21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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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广大市民乘车便利和出行安全,依法规范城区出租汽车市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我县城区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中“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的要求,县政府决定,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引进资信等级高的规模企业成立巡游出租汽车公司,引进网约车企业建立网约车平台,坚持问题导向,对现有非法营运出租汽车进行整顿规范,建立出租汽车行业融合式健康发展新机制。

二、依法规范运营市场主体。依法引入的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当设立公司,依规办理经营许可,作为竹山县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主体;交通运输部门拟准予其首批在城区投入巡游出租汽车100辆,经营权期限8年,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同时,依规引入网约车企业,建立网约车平台,运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投放规模根据城区内报名考取从业资格人员和符合条件车辆情况依规确定。

三、妥善分流现有从业人员。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按车辆1:1的比例公开招聘驾驶人员(招聘公告自行发布),政府鼓励城区现有从业人员积极报名,踊跃参与。现有从业人员未通过招聘安置的,可参加由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的网约车从业资格证考试,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证后,依法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网约车运营。既不符合巡游出租汽车招聘条件,也无法通过网约车资格考试、不能从事网约车运营的,应当另行自主择业创业,自谋出路,严禁继续从事非法经营。现有从业人员自有的车辆中,符合网约车车型、价格、年限、保险条件的(具体条件以国家标准规范和网约车企确定为准)可转作网约车经营,不符合条件的留作自用或自行处置。

四、依规合理制定服务价费。出租车服务价格采取市场化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运营成本测算,确定基价作为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将由价格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需依法按标准打表计价收费。网约车的服务定价,依照网络平台相关规则和协议执行市场调节价。

五、理性正确表达正常诉求。规范城区出租汽车运营管理是确保全县人民安全出行、确保广大从业人员依法经营的必由之路,需要广大市民的关心理解,需要现有从业人员的支持配合。请广大市民和现有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维权,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理性表达诉求,行使参与权利,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为依法畅通诉求渠道,竹山县出租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通济沟工业园高速客运站设立政策宣传组,专门接待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咨询电话:4229987。

六、建立整顿规范工作正常秩序。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违者除依法依规打击处理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对在规范城区出租车经营中少数制造传播谣言、带头寻衅滋事、幕后煽动组织、堵塞交通、阻挠其他车辆正常运营、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竹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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