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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竹山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 2018-05-04 17:08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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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要义,按照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新要求,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理念,围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保护体系,为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科研监测、科普宣教等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修订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

2、坚持全面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湖北竹山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3年-2020年)》将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纳入县域重点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范围。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政府积极创优环境,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

4、坚持综合协调、事权划分、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县直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

5、坚持同类并项、注重成效、用管并重的原则,将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进行同项范畴合并、细化梳理,注重管护成效,严肃问责处罚机制。

三、修订条款说明

1、原《办法》是在试点建设期间制定的,新《办法》是国家验收通过后修订后出台的,原《办法》五章26条,新《办法》六章26条,按《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要求增加了“检查评估与整改”这一章“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2、把原《办法》中的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竹山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圣水湖湿地)建设和管理,维护湿地水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改为新《办法》中的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湖北竹山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水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等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7﹞56号)及国家、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着重强调“规范”向“加强”的转化,注重了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了具体的修订参照依据。

3、把原《办法》中的“第一章 第二条”改为新《办法》的“第二章 第七条”,并明确提出“乡镇、村、开发利用主体单位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区域性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利用规划、旅游规划等应当符合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主体功能区划要求。”既体现了新《办法》制定的范畴,又体现了《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严肃性。

4、把原《办法》中的“第三、五、六条”进行了整合,改为新《办法》的“第二条”,注重了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的正式命名、保护范围、功能分区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管护的职责义务。

5、把原《办法》中的“第四条”改为新《办法》的“第六条”,其“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改为“规划建设、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湿地公园的方针”,把“保护、利用和管理”改为“规划建设、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把“应当遵循”改为“必须遵循”;把“保护优先”改为“全面保护”;把“基本原则”改为“方针”。体现了“规划建设、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严肃性。

6、新《办法》新增的“第三、四条”明确了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总目标、科普宣教主题定位。

7、新《办法》新增的“第五条”指明了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8、把原《办法》中的“第一章 第七条”改为新《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五条”,并按照事权划分、共同参与、各尽其责的模式推进管护工作,明确细化了乡镇、村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事务,避免管护相互推诿。

9、新《办法》新增的“第八条”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要求,强调了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正式命名后的重大事项报备“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

10、把原《办法》中的“第二章 第八条”改为新《办法》的“第二章 第九条”,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改为“开发利用责任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明确了主体,修订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局限性;把“划定圣水湖湿地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规划执行和建设审批程序”改为“严格规划执行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和建设审批程序”表明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红线已经划定,其建设必遵行红线规矩。

11、把原《办法》中的“第二章 第九条”改为新《办法》的“第二章 第十条”,新增了“发展规划要与防御灾害规划、精准灭荒规划、退耕还林规划、水源地保护区规划等搞好衔接”,体现了相关规划的公益性与重要性;把“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改为“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须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负责组织实施”,既表明发展规划要双重把关,又表明发展规划要严格落实备案制的重要性。

12、原《办法》中的“第二章 第十条”现删除。

13、把原《办法》中的“第二章 第十一条”中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改为新《办法》的“第二章 第十一条”中的“应当按照原编制说明变更理由并按变更报批程序办理”注重了“变更理由”的重要性。

14、把原《办法》中的“第二章 第十二条”变为新《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三条”,表明新的“第十三条”应在“保护与管理”范畴之列。

15、把原《办法》中的“第二章 第十三条”变为新《办法》的“第二章 第十二条”。

16、把原《办法》中的“第三章 第十九条”变为新《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四条”。并在原《办法》的基础上,用肯定的文字着重强调了“分区管理”活动行为。

17、把原《办法》中的“第三章 第十四条”变为新《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六条”,条款由原《办法》六款增加到新《办法》七款,其原《办法》中的第三款由原来的“制定和实施圣水湖湿地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改为现在的“制定完善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协调督办落实”表明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不是行政执法主体,而是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原《办法》中的第四、六款现删除;新《办法》新增“第六项”条款,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要求是一致的;原《办法》中的第五款现已删除;新《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六条第五款”采用原《办法》中的“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与原《办法》中的“第三章 第十五条”变为新《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六条第七款”旨在职责并项。

18、把原《办法》中的“第三章 第十六条”变为新《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七条”。

19、把原《办法》中的“第三章 第十七条”变为新《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八条”,其规定由原来的“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圣水湖湿地的土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完善相关手续。”按《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要求改为现在的“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县级、市级、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进一步强调“确需征收、占用的”的“依法办理”程序。

20、把原《办法》中的“第三章 第十八条”按《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已删除,表明“临时占用”是不许可的。

21、把原《办法》中的“第三章 第二十条”按《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要求,归并到了新《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六条第四款”,并删除了原《办法》中的“圣水湖湿地的门票及其相关服务价格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之规定,表明不可收门票费用。

22、把原《办法》中的“第三章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按《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要求,归并到了新《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了“禁止行为”,实行了同类并项。

23、把原《办法》中的“第四章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变更为新《办法》的“第五章 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指出“谁主体、谁负责”的责任界限。

24、新《办法》“第五章”针对“第四章 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新增了“第二十五”旨在“责任倒查、一追到底”。

25、把原《办法》中的“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变更为新《办法》的“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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