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办公室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文明祥和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近日,县政府制订出台了《竹山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范围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十五,县城东至堵河大桥、西至自来水厂、北至庸都隧道南出口、南至南门大桥的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单位和管理办法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县政府授权,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由县城建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县直各单位、城关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对烟花爆竹燃放实行属地管理,管好自己的门,看好自己的人。城建部门对所有建筑施工场地燃放烟花爆竹问题加强管理,积极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做好禁鞭工作,为人民群众创造宁静和谐的环境。
对不认真履行执法职能的执法部门及不认真履行属地管理的责任单位,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提请县委、县政府追究责任,责成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本通告从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六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