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2006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农业普查的范围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第一产业活动的单位和农户,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普查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清查摸底时间为2006年11月20日至12月30日,普查登记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县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普查工作,为圆满完成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