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坤(竹山县擂鼓镇烟墩梓村人):
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宝民初字第104号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少坤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1850元并承担相应期间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07年10月30日
谢从枝(擂鼓镇广山村人):
本院受理柯贤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宝民初字第108号判决书,判决不准柯贤文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判决书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2007年10月30日
方保华(宝丰镇白沙河村人):
本院受理谢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宝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谢丽与你离婚,女孩方清清由谢丽抚养并随其生活,你支付抚养费6928.25元,共同财产三间土木结构瓦房归你所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判决书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2007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