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曾文涛(原住竹山县城关镇东门街50号)
曾宪波(原住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116号):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你们连带清偿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和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贤华(住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35号):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和被告杨世玖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逾期还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你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杨世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