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立贵(竹山县宝丰镇上坝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黄开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7)竹宝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108800元,并从2006年元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还款之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判决书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