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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07-12-1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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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邵平(原住竹山县农业银行家属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群芝诉你、第三人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竹民二初字第212-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判令你向原告黄群芝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诉讼费用。裁定书裁定对你在单位应领取的工资予以扣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厚博(竹山县双台乡中心学校初中部教师):
  本院受理原告叶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2007)竹双民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2008年3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二月四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启鑫:
  本院受理欧可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少坤(竹山县擂鼓镇烟墩梓村人):
  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竹宝民初字第104号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少坤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1850元并承担相应期间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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