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肖兵、魏远清(竹山县官渡镇街道居委会):
本院受理了竹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你们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查你们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07)竹法行执字第265号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限你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34464元及执行费42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华、龚太菊(竹山县官渡镇):
本院受理了竹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你们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查你们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07)竹法行执字第276号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限你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22500元及执行费24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