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军(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花园村人):
本院受理袁先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均外出务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7)竹双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袁先红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竹山县人民法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