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和、吴显菊诉被告袁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光和、吴显菊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袁芳与其丈夫余力华共同所有的位于竹山县楼台乡庙湾村3组砖混结构两层楼楼房一幢,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竹双民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袁芳与其丈夫余力华共同所有的位于竹山县楼台乡庙湾村3组砖混结构两层楼楼房一幢予以查封。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公 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和、吴显菊诉被告袁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光和、吴显菊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袁芳与其丈夫余力华共同所有的位于竹山县楼台乡庙湾村3组砖混结构两层楼楼房一幢,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竹双民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袁芳与其丈夫余力华共同所有的位于竹山县楼台乡庙湾村3组砖混结构两层楼楼房一幢予以查封。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