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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摘登)
发布时间: 2005-03-2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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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或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按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间隔期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
  2、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严禁遗弃、买卖、溺死女婴。对举报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3、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和二孩《生育证》,每证按10元收取工本费;取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免费向群众发放。
  4、农村符合生育许可规定,生育二胎是女孩的,发放100元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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