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马红燕(艳)(原住城关镇北大街城关镇镇政府家属院三楼):
本院受理原告朱仕仁诉你和马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是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点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华从芳(竹坪乡店坪村四组):
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周明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在外地址不祥,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08年10月29日8:30分在竹山县秦古人民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升(竹山县竹坪乡陈家河村):
本院受理原告潘秀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离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潘秀琴提出同你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由你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告知。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开福(住湖北省竹山县柳林乡公祖村1组):
本院已受理原告阮玺子、阮仕祺、阮开发、陈兴凤诉你和竹山县大庙乡人民政府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四原告要求你和大庙乡人民政府共同赔偿因雇员阮英炬受伤致残后的生活费23226.50元。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望你届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