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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摘登)
发布时间: 2005-03-2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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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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