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段敦海(住竹山县得胜镇界岭村一组):
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明荣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得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


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段敦海(住竹山县得胜镇界岭村一组):
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明荣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得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