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石柏森:
本院受理原告沈行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城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沈行英租房押金1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龚小英:
本院受理孙学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城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孙学东与你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先艳:
本院受理原告唐瑞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城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唐瑞晏与你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