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琴(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普渡村8组人):
本院受理原告王祥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你本院2008)竹双民初字第36民事判决书。判决:1、准许原告王祥贵与你离婚;2、婚生子王医生随原告王祥贵生活并由其抚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 0八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