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夏书武(住竹山县国土资源局家属院内):
本院受理原告师利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城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师利平借款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夏书武(住竹山县国土资源局家属院内):
本院受理原告师利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城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师利平借款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