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以下简称助力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现将规范助力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所有已购买的各类助力车(含助力轻便摩托车、助力三轮货运车、残疾人自用机动车),无论是否列入《全国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一律纳入管理范畴,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入户登记手续。无摩托车驾驶证的,同时还需办理摩托车驾驶证。
二、办理助力车登记手续的,需带齐以下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代身份证);2、购车发票;3、车辆合格证;4、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的需带齐身份证明(二代身份证)、八张一寸白底彩色登记照等材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凡未办理牌证的助力车一律禁止上路行驶,对上路行驶的无牌助力车一律查扣,待办齐牌证,接受处罚后再予放行。对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助力车上路行驶的,一律从严查处。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经营者不得销售未列入《全国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标识不符、未经3C认证、不符合标准)的不合格助力车,违者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竹山县公安局
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竹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