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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经济普查登记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08-12-1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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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关于开展经济普查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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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911开始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普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除银行及相关金融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铁路运输业以及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工作由相关部门与地方经济普查办公室共同负责,或相关部门负责外,其他普查对象均需向所在县经济普查机构申报经济普查数据。

之前开展的单位清查工作,目的是为正式经济普查登记所做的准备工作,不要误认为经济普查结束了。望广大普查对象一如继往给予支持与配合。

 

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调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1231,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三、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四、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五、对拒不配合普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违法违纪行为,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将加大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将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上曝光

 

 

 

竹山县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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