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外派劳务工作的管理,规范我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遏制外派劳务违规违法行为,有效防范风险,切实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外派劳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受外派企业委托在我县招录到国外务工的外派劳务组织者必须向竹山县商务局、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和被招录劳务人员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备案和项目审查,并提供以下备案和项目审查材料:
1.外派企业的委托书(正本)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外派企业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3.《外派企业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4.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确认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5.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劳务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确认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6.外派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加盖公司印章的副本复印件,包括年审记录);
7.外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司印章的副本复印件,包括年审记录);
8.外派劳务项目说明书;
二、为规避和防范外派劳务风险,请有意出国打工的民工(即外派劳务人员)必须在查验以下材料:一是外派劳务组织者的身份;二是由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批准《竹山县外派劳务招收意见书》;三是经县商务部门审核的上述备案和审查材料后,方可报名,参加外派(出国务工)。同时,对发现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外派劳务组织者,请及时给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和乡镇政府举报。举报电话:0719—4225059、0719—4225283。
三、对未到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和所在乡镇政府备案和审查的,发布外派劳务招聘广告的外派劳务组织者,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将依据(商合发<2008>343号)文件精神,协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照《广告管理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协调县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我县外派劳务工作能够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竹山县商务局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