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12则)
龚志国(襄樊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山项目部经理,住湖北省谷城县马铺大王庙街81号):
本院受理陈广宝诉你和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一月十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杜香平(竹山县深河乡深河村):
本院受理刘美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分在本院田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杜勇(现住竹山县城关镇环城路公安局家属院):
本院受理刘美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一月七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帝(原系竹山县粮油购销公司麻家渡购销站站长):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粮油购销公司诉你债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2008)竹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你向原告偿还所借周转金款55540.69元人民币,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8元、公告费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朝兵(斌)(住本县城关镇明清大道340号):
黄志忠(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大道608号):
黄刚山(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大道177号):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判令你们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所欠的全部利息,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9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忠良(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211号):
段兴安(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80号):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判令你们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所欠的全部利息,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73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寿琴(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五组):
黄灵敏(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五组):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判令你们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所欠的全部利息,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31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蒋金莲(住竹山县城关镇广场路85号):
韩立琴(住竹山县城关镇城乡村一组145号):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判令你们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所欠的全部利息,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68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蔡新建(住竹山县城关镇大街132号):
崔光明(住竹山县城关镇县门街116号):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判令你们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所欠的全部利息,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83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孔凡兵(住竹山县城关镇迎丰村三组):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判令你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及所欠的全部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方玉荣(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一组):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判令你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所欠的全部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11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群(住竹山县城关镇虎山村一组):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竹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判令你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所欠的全部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