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镇低保对象进行年度核查的
通 告
为加强城镇低保工作规范管理,定于2009年4月15日至5月15日对我县城镇低保对象进行年度核查。现通告如下:
凡我县2009年3月底以前审批的城镇低保对象,由户主持城镇低保领取证、户口本到所辖的社区居委会,主动报告家庭成员的收入、家庭人口及相关情况,提出是否继续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正式书面申请,接受居住地乡镇组织入户核查。凡未按时申报和接受核查的,从2009年4月开始停止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如生活仍有困难,可随时到所辖乡镇民政办重新申报。
特此通告
竹山县低保局
2009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