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兴农肥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军、冯涛诉你公司及原告王明军诉你公司和雷海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竹民一初字第18号、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公司分别偿还两案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和85000元,并清偿相应利息。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