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关于严厉禁止公办教师私自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任教的通告
近期,我县有少数教师利用工作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到民办培训机构补课,并私自参与民办培训机构授课取酬,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损坏了教师队伍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对此,县教育局曾三令五申严厉禁止,但有的教师仍然置若罔闻。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明纪律,根据《教师法》、《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教体艺〔2009〕6号)、《省教育厅关于按时放假禁止中小学校利用暑期违规集中开展补课活动的紧急通知》(鄂教体艺〔2009〕17号)、《竹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竹办发〔2003〕108号)、《十堰市教育局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十教字〔2008〕97号)等文件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有公办教师私自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授课和违规办班补课的学校及当事人要迅速自查自纠,停止为民办培训机构招生、培训、辅导及私自违规办班补课等一切行为。
二、县教育局检查组在本通告发布后,将全面摸排、明察暗访,一旦发现在民办培训机构兼职任教和违规办班补课的公办教师,立即按程序无条件予以解聘,并追究当事人所在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三、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办教师到民办培训机构授课取酬和违规办班补课行为即时举报。在本通告发布5日后凡举报查实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4225361;举报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