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二则)
王大兰(住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
本院受理张大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八月六日
喻允满(住竹山县溢水镇何家湾村6组):
本院受理龚无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竹城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龚元翠与你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