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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二则)
发布时间: 2009-09-0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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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克全(住竹山县潘口乡魏沟村1组):
  本院受理曾庆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审理本案,望你届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王坤兰:

原告陈仁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竹得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准许原告陈仁虎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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