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升(住竹山县竹坪乡陈家河村):
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潘秀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在外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潘秀琴要求与你离婚,其陪嫁财产归其所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
2009年12月21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