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郭少勇、陈艳(住竹山县地税局家属院):
受理柯贤丽、吴著翠、李玉忠分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9)竹城民初字第183号、第184号、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分别偿还上列三原告借款2万元、1万元、3万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