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农业局关于2010年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的公告
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0〕36号)、《关于做好2010年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农函【2010】309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项目管理,进一步做好2010年我县阳光工程培训工作。现将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训基地认定原则
根据国家农业部下达的11大类培训岗位(即农民创业、农机使用和维修、沼气建设及后续服务人员、村级动物防疫人员、机防手、乡村旅游服务员、村镇建筑工匠、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畜禽繁殖员、农产品加工、地方特色职业农民),凡有志于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熟悉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了解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社会管理并具备相关培训条件的农广校、涉农专业学校、部分中高等职业院校和其他相关成人培训机构,均可向县农业局自愿提出申请,通过相关部门会商研究后,确定2—3所培训机构。
二、 培训基地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3、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4、熟悉现代农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民创业等相关培训,具备相应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5、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6、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任务。
三、培训基地应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机构面积、教职工人数、师资结构、双师型教师数和职称结构、培训岗位、培训能力、实习基地、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2、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或机构批复文件复印件;
3、收费许可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内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5、相关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花名册及其资质证明文件、聘用合同;
6、相关教学及实习设备清单;
7、教学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
8、学校全貌、培训教室、实训基地图片;
9、其他能证明培训基地培训实力和社会信誉的材料。
四、培训基地认定程序
1、县农业局面向社会发布公告。
2、自愿申报认定的培训单位,根据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原则,按照公告要求向县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3、县农业局接到培训单位申请后,组织畜牧、水产、农机、能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建设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会商,会商结果在本地公示。
凡符合条件的学校,迅速与县农业局联系。联系电话:4220021
特此公告
竹山县农业局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