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龙三(住竹山县上庸镇九华村5组):
本院受理曹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田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准予原告曹敏与被告胡龙三离婚)。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本院受理曹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竹田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准予原告曹敏与被告胡龙三离婚)。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