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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三则)
发布时间: 2011-01-2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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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秀萍(竹山县竹坪乡安河口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刘广荣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刘广荣提出与你离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告知。 

    二0一一年元月十九日

张进:
    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担保还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竹宝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外出打工、地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偿还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5000元,并承担相应期间的利息及受案费1090元、执行费525元。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元月十九日 


何爱民、何伦强:
    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担保还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竹宝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外出打工、地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偿还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并承担相应期间的利息及受案费690元、执行费450元。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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