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爱国(住竹山县得胜镇庙垭村2组):
关于原告王秀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11)竹法得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判决你于文书生效后2个月内偿还原告王秀芬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5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1.24%支付)。因你外出务工,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依法提起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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