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
本院受理原告宋克平、马红琴、宋克华、宋克明、宋克强、诉你及第三人曾庆华、王秀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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