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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06-24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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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十堰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县所有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机关直接负责核定征收,允许税前扣除,实行“税式”管理。 
  竹山县地税局    竹山县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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