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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1-07-2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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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龙世斌、郭光秀(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1组61号):
  本院受理原告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永西(住竹山县潘口乡悬鼓洲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会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城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王会琴与被告张永西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凤柱、张敏(住竹山县宝丰镇桂香路75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诉你们及刘裔文共有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11)竹宝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1年10月26日8时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级成人员为:审判长喻成文、审判员刘东辉、人民陪审员章杰。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但恒勇(住竹山县城关镇广厦小区):
  本院受理原告胡显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逾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拥军(竹山县秦古镇双河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徐大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徐大友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元20000元并按约定给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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