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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县城规划区内开展捕杀放养犬和流浪犬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1-07-2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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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办公室 城关镇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规划区内开展捕杀放养犬和流浪犬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县城和省级卫生县城创建成果,切实解决近期城区流浪犬频频伤人,严重扰乱市民正常生活秩序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办公室、城关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规划区内的放养犬和流浪犬进行集中捕杀,现通告如下:
  一、捕杀范围:县城规划区东至霍河电站、天新公司,南至南门村,西至潘口水电站坝址,北至庸都隧洞。重点区域是东至堵河大桥头东头、南至堵河城关段北岸、西至自来水公司取水处、北至庸都隧洞。
  二、捕杀时间:2011年7月28日至8月12日。7月28日至31日集中宣传督导,8月1日至8月12日由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办公室牵头,从城关镇、公安局、卫生局及疾控中心、畜牧局、住建局及城镇建设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班,对捕杀范围内重点区域的放养犬和流浪犬进行集中捕杀、销毁;对捕杀范围内非重点区域的放养犬和流浪犬,由城关镇、潘口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集中捕杀、销毁。
  三、在县城规划区内养犬,必须在2011年8月1日前到畜牧部门登记,并予以免疫圈(拴)养。凡未登记的,必须在2011年8月1日前进行转移或宰杀。凡不按此规定处理的,视同放养犬和流浪犬予以捕杀、销毁。
  四、上街溜犬时,养犬市民必须用绳索拴住犬,并及时清理排泄物;没有绳索拴住的,视同放养犬和流浪犬予以捕杀、销毁。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竹山县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办公室  
    竹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201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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