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邬继宝:
本院受理孟庆芳等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法得执字第1号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7250元(29个月,年利率15%)、承担诉讼费及其它费用265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