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民政局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
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公告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发放生活补助的对象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以退役时的户籍为准)。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个人申报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需在公历2011年8月25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或身份证遗失的需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退伍证件遗失的需县武装部开具相关证明),本人正面彩色免冠小二寸照片3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时申请办理,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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