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贺朝新(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209号):
本院受理原告侯诗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逾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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