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官梅(住竹山县上庸镇南坝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柯昔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田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准予原告柯昔贵与被告许官梅离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田家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本院受理原告柯昔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竹田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准予原告柯昔贵与被告许官梅离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田家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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