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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公告
发布时间: 2011-09-21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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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启动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公告   

    2008年10月,我县首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正式启动,奖励政策落实大致经历了宣传公告、调查摸底、资格确认、对象公示、资金发放等七个阶段,全县首批共锁定县级财政兜底兑现的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对象633名。2010年3月,全县首批633名企业退休职工3500元计生奖励已全部兑现到位,一次性兑现奖励资金221.55万元。奖励对象每人3500元的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享受计生奖励政策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
  为确保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政策的连续性,确保我县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退休时发放3500元的计生奖励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精神和《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竹政办发<2008>129号),县人口计生局决定启动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对象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
  (一)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享受3500元奖励政策:  
  1、我县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不含退职);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也可享受奖励政策。
  (二)下列对象不能享受计划生育3500元奖励政策:
  1、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或收养、抱养子女的;
    3、原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证件遗失,无法提供或无法查证事实的。
    4、过去已经享受或首批已经享受了企业退休职工3500元奖励的对象从此不再享受。
  二、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的资金渠道
  (一)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奖励资金从“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二)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退休职工没有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所在企业全额承担,并一次性兑现到位;
  (三)对停产、半停产、破产及改组改制没有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采取分级负责、分期兑现的办法,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的渠道,依据鄂劳社文<2004>35号文件规定,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或县政府负担。
    1、中央在竹企业由中央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解决;省属企业由省级负责解决;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解决;县属企业由县级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或县政府筹资解决;
  2、企业即将改制或改制未到位的,必须将奖励资金纳入改制成本,在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安排,由企业一次性兑付到人。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核企业改制方案时予以监督落实;
  3、企业改制已结束,且有结余资金的,从结余资金中一次性统筹解决。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核企业改制情况时予以监督落实;
  4、企业改制已结束,无结余资金或企业虽未改制,但属困难企业无法落实该项奖励的,由县政府统筹解决。
  (四)奖励对象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领取计划生育奖励资金。
  三、严格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由本人向所在企业或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竹山县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申请表》和《竹山县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本人所在企业或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
  (二)社区审查。由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3-5人的背靠背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社区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进档备查,并对符合条件奖励职工按照“一人一档、一式三份”建立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档案。
  (三)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企业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复印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档案报县人口计生局。
  (四)县人口计生局资格确认。县人口计生局对原企业主管部门报来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档案进行资格确认,对无异议的,签署审批意见。
  (五)县人社局审核。对经县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的对象,县人社局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实,锁定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对象。
  (六)奖励对象公示。被锁定核定的计生奖励对象在《今日竹山》和《今日竹山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七)资金发放。县政府设立“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将奖励资金通过国库支付到基本养老金的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享受计生奖励政策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
  四、时间要求       
  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为宣传告知和个人申请时间;2012年4月至5月为社区和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时间; 2012年6月底以前原企业主管部门务必将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对象个人档案上报到县人口计生局;2012年7月至8月为县人口计生局信息采集和资格审核时间;2012年9月为人社局资格复核时间;2012年10月为奖励对象公示公告时间;最迟在2013年3月底以前将奖励对象每人3500元的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享受计生奖励政策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
  联系人:王绪明  解书刚
  QQ:102199731    电话:4231330    阳光热线:12356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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