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华军(住竹山县城关镇明清大道166号):
本院受理庹兴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竹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本院受理庹兴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竹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