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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1-11-14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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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天耀(住竹坪乡金花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霍细枝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霍细枝要求与你离婚;女孩崔艳由她抚养,男孩崔鑫由你抚养。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告知。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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